从刺死辱母者案中解读正当防卫
昨日,朋友圈都在刷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这个案子,我自然也不会视而不见。我很感慨,身边有这么好的圈子和朋友,能仗义执笔,抒发心中不快,也敢直言针砭所判之得失,转发支援,不管是愤慨,还是悲哀,都代表一股力量,代表对社会公正的期盼向往。
这就是一种立场!一种让我愿意和你们站在一起的场!
有幸大家扒出了南方周末的报道,这么多年,南方的情怀没变,立场没变,还坚守着客观与良知。我愿意相信南方周末,也愿意以此作为我分析论证的事实材料之一!
有幸大家扒出了判决书,我们可以从判决书记载中了解到法院记录下了多少事实。判决书和南方周末的报道比对后,常理就出来了。
谁在说谎?
谁在坦白?
谁在避重就轻?
谁在良心谴责?
谁在哭泣?
羞耻和愤怒压抑到什么程度,如血滴纸,清晰深刻。我很愤怒,因为现象触动了信仰和良知。最锥心之痛的,是我看到凤凰评论的一个帖子《不能以法律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在评论家眼里,法官和法院代表的是法律的名义。
我们何曾有这样的国法?
亦或是我们的国法何曾是这般被解读?
该案直指《刑法》二十条,是这样规定的: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相信百分之九十的公民都认为被告于某是正当防卫的。中国没有西方陪审团制度,我们无法直接将民众的判断转化为司法判定,但司法判定也需尊重符合常理,常理中蕴含逻辑,而司法判定必须符合逻辑!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要符合这几个构成条件:
1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正在被侵害;
2为了制止侵害;
3造成侵害人损害;
在正当防卫构成的基础上,如果出现超过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后果,则属于过当;但重大损害结果也有例外,也就是我们通称的无限防卫,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便造成侵害人死亡,也正当。
结合判决书和南方周末报道中的基础事实解读,我认为于某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都不算。
被告人于某为了谁的权利?
于某与其母均被人控制,殴打辱骂,且其母面临不人伦之凌辱,于某保护的是自己的人身权利与亲权,以及母亲的人身权利与亲权。人身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亲权则为骨肉至亲之间的特殊尊重与保护义务,不使至亲陷于不伦。于某有权利也义务去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合法权利!(亲权为我个人理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把义务赋予给社会全体,却忽略了至亲保护才是每位女人或儿童最需要的,这是立法失误,至亲保护应当作为合法权益在法律中明确)
被告人于某是为了制止侵害还是报复?
于某刀刺的时候以及前后,侵害行为在进行中,这是事实;从侵害者受伤害程度也可看出,实施不伦行为的主犯杜某伤情最重。不难判断,于某的行为也具有极强的制止针对性。至于警察出警,完全没解决制止杜某等人的侵害,反而警察渎职导致侵害升级。
侵害人杜某行为犯罪吗?
杜某等人以非法取得他人财产为目的,为了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以暴力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涉嫌构成绑架罪;是否属于行凶,现有资料难界定。但有个观点,我持点赞态度。通过强制性不人伦的行为,把人最大限度的逼疯也是行凶。一锤子打成傻子,和强制逼成疯子,都是恶意行凶;
侵害人杜某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吗?
杜某等的绑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某及其母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警察渎职更让其万念俱灰,无任何安全感可言;而且杜某用生殖器怼于欢之母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其母人身安全,对于欢身心也是极度摧残。
上述几个条件,与刑法规定完全印证,于某完全构成正当防卫,且是无限防卫。
解析是为了方便关注此案的朋友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清晰分析案件要点,准确理解刑法相关规定,避免错传错教。
就案件而言,我们期待上级法院或检察机关介入后能还于某一个公道;
就事件而言,我还期待能还“法律的名义”一个说法!它还在蹒跚前行,我不忍看它再背黑锅!
就大家而言,我期待都能教育小辈,如果面临侵害,勇敢正当防卫,这是民族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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